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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动态管理的通知)

2016-8-1 18:13:42      点击: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直〔201140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小学:


加强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动态管理是促进示范图书馆硬件建设与内涵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推动全省中小学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结合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创建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示范图书馆动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坚持标准、注重实效、巩固提高、促进发展的原则,对2010年底前通过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评估的学校,要对照《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新旧标准开展自查、整改,教育有关部门跟踪复查;对2011年以后创建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的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教育局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评估实施办法(修订)》(闽教直〔201045号)要求核查、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对薄弱的学校图书馆加强指导、督促整改,不断促进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二、具体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建设的内涵与实质,以创建示范图书馆为契机,全面带动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发展。


2、各级教育装备部门要通过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平台,适时对示范图书馆的有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要对跟踪获取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为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帮助。


3、已经通过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评估的学校要根据评估组专家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各级教育装备部门跟踪检查的基础上,省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复查。


4、通过自查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平台跟踪检查以及定期复查等动态管理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对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图书质量、科学管理和读者服务等重要环节,要加强指导,以充分发挥示范图书馆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三、其他事项


1、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动态管理工作,切实按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积极创建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的学校,在评先评优和教育经费补助等政策上,要给予一定倾斜。


3、中小学示范图书馆每三年一轮复查,对经复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学校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到中小学示范图书馆标准的学校撤销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称号,收回牌匾,并给予通报。


4、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另行发文。


福建省教育厅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图书馆 通知



抄送:省教育生供办,各设区市教学仪器(教育装备)站。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1228日印发